第三方治理企業回款難!新規:9月1日起,政府采購須30日內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來源:中國政府網、工信部、經濟日報、中國政府采購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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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mta09c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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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1436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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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日起,《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國令第728號)正式施行,要求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的,應當在30日內付款。《條例》共29條,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一是規范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二是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三是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
貨交了,錢還沒給;工程完工,賬款遲遲不結。“公家”有時支付慢,中小企業“壓力山大”。
9月1日起,這種現象將得到極大改善。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都應當遵守《條例》,不得變相拖欠中小企業款項。
“《條例》出臺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發展信心,促進復工復產,優化營商環境。”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條例》從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付款期限,明確檢查驗收要求、禁止變相拖欠、規范保證金收取和結算、公示拖欠款項信息、建立健全投訴和監督評價機制、明確遲延支付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據悉,《條例》著重針對規范支付行為、防范賬款拖欠、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等問題作出明確要求。“《條例》為中小企業增加了底氣,清除了障礙。”中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中心政研處處長宋烜懿表示,無論是在產業鏈還是銷售渠道等方面,中小企業都處于比較弱勢的地位,現在面臨疫情沖擊,中小企業正處于“最困難的時候”。“《條例》的出臺,正是為了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據了解,《條例》明確了付款期限,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自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最長不超60天;大企業合理約定期限,不能“以大欺小”;負責人變更、等待驗收、決算審計等“花式”拖欠都不被允許;到期不給錢將支付逾期利息;欠賬定期上網或登報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失信懲戒;今年年底前無分歧欠款也應清盡清,決不允許新增拖欠。
“《條例》在合同訂立、融資擔保、投訴處理等方面也有規定,全方位保障款項及時到位,盤活流動資金。”宋烜懿說,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企業發展有信心,經濟基本盤就能穩住。
宋烜懿表示,中小企業也應當留意,在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宋烜懿說。
《條例》要求,省級以上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此,全國各地都有所行動。以湖南省為例,依托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已開通線上湖南省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投訴系統。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中小企業可以通過投訴系統投訴,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將按照《條例》規定,及時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
對此,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局長梁志峰表示,在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中,工信部已經建立了“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按照《條例》關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求,如中小企業存在被地方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欠賬款的問題,可以在各省清欠工作責任部門公布的投訴渠道反映情況。如果是被中央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央企拖欠,可以在工信部‘違約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登記(投訴)平臺’進行登記。”梁志峰說。
梁志峰介紹,下一步工信部將按照《條例》的要求,完善投訴處理機制。進一步優化平臺的功能,使中小企業投訴得到及時處理,讓中小企業有更多的獲得感和滿意度。(經濟日報 記者 祝君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28號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已經2020年7月1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20年7月5日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所稱大型企業,是指中小企業以外的企業。
中小企業、大型企業依合同訂立時的企業規模類型確定。中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應當主動告知其屬于中小企業。
第四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關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組織章程,完善行業自律,禁止本行業大型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規范引導其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合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第八條 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
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
第九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貨物、工程、服務交付后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但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中小企業以金融機構保函提供保證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接受。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保證期限屆滿后及時與中小企業對收取的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
第十三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第十四條 中小企業以應收賬款擔保融資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應當自中小企業提出確權請求之日起30日內確認債權債務關系,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支付逾期利息。雙方對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約定的,約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訂立時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未作約定的,按照每日利率萬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大型企業應當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納入企業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投訴。
受理投訴部門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及時將投訴轉交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處理,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同時反饋受理投訴部門。
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受理投訴部門可以依法依規將其失信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并將相關涉企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第十八條 被投訴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建立企業規模類型測試平臺,提供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測服務。
對中小企業規模類型有爭議的,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業一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申請認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為與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存在支付糾紛的中小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公益宣傳,依法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款項;
(二)拖延檢驗、驗收;
(三)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四)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五)違法收取保證金,拒絕接受中小企業提供的金融機構保函,或者不及時與中小企業對保證金進行核實、結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
(七)未按照規定公開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
(八)對投訴人進行恐嚇、打擊報復。
第二十六條 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未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二)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第二十七條 大型企業違反本條例,未按照規定在企業年度報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國有大型企業沒有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團體組織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參照本條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按照軍隊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
就《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2020-07-16 20:47 來源:司法部網站
2020年7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28號國務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制定背景。
答:近年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較為突出。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強調建立長效機制解決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問題,糾正一些政府部門、大企業利用優勢地位以大欺小,拖欠中小企業款項的行為。李克強總理多次批示要求抓好清理拖欠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有針對性地完善防范拖欠的長效機制。2018年底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組織開展了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取得積極成效。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建立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長效機制,進一步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的規定,在總結清欠工作實踐經驗、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并研究借鑒一些國家(地區)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國務院制定了《條例》。
問:在當前形勢下,出臺《條例》有何意義?
答:中小企業是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擴大就業、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撐。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既影響中小企業發展,也損害政府公信力,破壞營商環境,影響經濟社會穩定大局,必須完善法規制度,依法予以治理。《條例》從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付款期限,明確檢驗驗收要求、禁止變相拖欠、規范保證金收取和結算、公示拖欠款項信息、建立健全投訴和監督評價機制、明確遲延支付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依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得到及時支付,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切實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條例》出臺有利于增強中小企業發展信心,促進復工復產,優化營商環境。
問: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緊緊圍繞保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強化政府誠信和大型企業誠實守信、優化營商環境、切實增強中小企業的獲得感,總結實踐經驗,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法定化。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社會各方面高度關注、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通過源頭治理、適度監管引導、強化責任義務等措施,建立起市場主體自律、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的預防化解拖欠中小企業款項法規制度。三是堅持利益平衡原則。一方面,充分考慮中小企業在獲取交易機會、資金周轉、風險抵御等方面的弱勢地位,在做好與現行民事、行政法律法規銜接的同時,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交易行為作出針對性規定,為各方當事人在實質平等的基礎上開展交易提供法治保障;另一方面,尊重市場主體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避免行政手段不當干預經濟活動。
問:《條例》在規范合同訂立及財政資金約束保障,加強賬款支付源頭治理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款項。二是強化財政資金保障要求,與政府采購、政府投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無預算、超預算開展采購;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問:《條例》在規范支付行為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范付款期限。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自貨物、工程、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合同另有約定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大型企業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工程、服務,應當按照行業規范、交易習慣合理約定付款期限并及時支付款項;合同約定采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二是明確檢驗驗收要求。針對實踐中較為普遍存在的因不及時檢驗驗收而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問題,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為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并在該期限內完成檢驗或者驗收;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問:《條例》在防范賬款拖欠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禁止變相拖欠。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合理約定,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二是規范保證金收取和結算。規定除依法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工程建設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證金,不得將保證金限定為現金;保證金收取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保證期限屆滿后,應當及時對保證金進行核實和結算。三是明確遲延支付責任。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條例規定的利率標準支付逾期利息。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問:《條例》在加強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主要從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在規定時限內將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向社會公開或者公示。二是建立投訴處理和失信懲戒制度。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綜合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便利暢通的渠道,受理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投訴,并及時作出相應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履行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義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三是建立監督評價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對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國家依法開展中小企業發展環境評估和營商環境評價時,應當將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工作情況納入評估和評價內容。
《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出臺對政府采購的影響
2020年07月28日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
作者:梁宏梅
近日,國務院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與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相關的合同訂立及資金保障、支付行為規范、信用監督和服務保障做了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是落實《條例》的重要領域,作為采購活動中款項支付的責任主體,采購人基于《條例》的實施,會迎來一些嶄新的機遇,獲得一些額外收益,同時也不可避免遇到一些全新的挑戰、困難和阻力,需要多方支持,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實、落細、落地。
《條例》實施給采購人帶來新機遇、新利益
有利于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投標熱情,采購人將擁有更多的選擇權。《條例》的相關規定不僅體現了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原則,更進一步完善了對中小企業正常履約收款的權益保障機制,彌補了相關制度的空白。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小企業作為“弱勢”一方,不再會受到壓款、欠款、壞賬的困擾,而且非現金回款也能通過質押等方式及時變現,能夠很好地保證企業流動資金周轉,進而有效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和經營成本,進一步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由此,中小企業會更有信心、更加積極地參與政府采購,進而在實質上擴大采購人可選擇的供應商范圍,有利于更好發揮市場作用、提升采購質效。
有利于進一步消除“借名”投標現象,更好地保障采購項目的質量與效率。在標的性能要求高、預算金額比較大的一些采購項目中,部分中小企業會選擇“借名”投標,也就是請一家實力雄厚的大公司出面投標,中標后則由中小企業承辦所有履約事宜,以此獲取利潤。這種做法有一個很大的弊端,即實際履約人與投標人錯位,一旦出現質量問題或履約糾紛,會大幅增加采購人的時間、精力和資源耗費,甚至影響相關工作的正常開展。《條例》出臺后,中小企業在投標活動中的優勢更加明顯,且中標(成交)后的相關保障程度更高,將一定程度上打消部分中小企業“借名”的念頭,讓投標人和履約人名副其實,進而增加履約保障系數,降低采購人的風險隱患和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有利于進一步規范采購各環節操作,更好地體現采購人的主體責任。履約付款是采購人主體責任之一,在以往的采購活動中,采購人不按約定驗收、不按時足額付款的情形并不鮮見,而供應商特別是中小企業基于成本、損失等多種原因,通常會采取等待、退讓等方案,采購人主體責任打了折扣。《條例》的出臺實施,要求采購人必須將付款作為一項前置因素,納入采購各個環節進行充分考量,在需求制定、采購文件制作、合同條款設定等各類操作中,明晰規則、細化流程,鏟除了利用所謂的“慣例”“潛規則”撈取好處的通道,堵住了一些別有用心之人的心和口,斬斷了意圖通過拖延、施壓樹立權威或者換取非正常利益的路子,從法律的高度確保了采購人主體責任落地。
《條例》實施給采購人帶來新挑戰、新要求
對付款期限的要求變高,需要采購人加強法律風險風范。《條例》對于支付中小企業款項做了兩個時間界定:一是通常情況下不超過30日,二是合同另有約定不超過60日;同時就三種情形明確了起算時間,分別是交付之日、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以往,對于付款期限,采購人的常用做法是與供應商在合同中做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實際操作時則可能基于各種原因進行調整,超過30日甚至60日付款的情況也時有發生。《條例》從法規層面對付款期限做出強制性規定,毫無疑問,這將改變采購人對中小企業款項支付的現狀,一旦采購人無故逾期支付,就必然要承擔法律責任和風險,同時還可能受到公務消費、辦公用房、經費安排等方面的限制,造成無法估量的負面影響。因此,采購人必須全面強化法治意識,從根本上轉變思維定式、改變行為習慣,嚴防法律風險。
對支付條件的約束變強,需要采購人調整采購資源配置。《條例》首先強調“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隨后,以“七個約定”強化對支付合理性的界定:一是約定超過30日的付款期限;二是約定按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特定的結算方式;三是約定明確、合理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四是約定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五是約定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六是約定保證金核實和結算要求;七是約定逾期支付利率。因此,采購人要確保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為中小企業款項支付工作留足時間、空間,避免出現違約情形,就必須打破現有采購資源配置框架,重新進行整合、分配,有針對性地向兩端傾斜,加大需求分析和合同擬定、合同執行等環節的投入。
對信息公開的規定變多,需要采購人強化自身信用管理。《條例》以“主動”和“被動”兩種方式,嚴格規定了采購人支付中小企業款項情況的公開公示要求。“主動”方面,要求采購人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合同數量、金額等信息通過網站、報刊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而且這種公開沒有任何金額限制,只要有合同、只要有逾期,就要公開,要求之高顯而易見;“被動”方面又包含兩種形式,一是由受理投訴部門依法依規將情節嚴重的非及時支付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二是由新聞媒體依法加強對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行為的輿論監督,行政力量和輿論力量雙管齊下,力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一直以來大多站在信用獎懲管理者陣營的政府采購人,必須及時轉換定位,以平等信用主體的身份與中小企業往來,并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強信用管理,防范信用和聲譽風險。
對采購人貫徹執行《條例》的幾點建議
加強調查分析,確保采購立項準備充分。采購人應根據自身實際、項目特點,對照《條例》的各項規定,就項目所需的保證金、檢驗或驗收要求、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并結合調查情況制作詳實的采購需求;必要時,逐條、逐項列出合同關鍵內容,避免在制作采購文件時疏忽、遺漏或出錯,進而造成后續工作中的被動局面。
嚴密合同文本,確保相關依據精細嚴謹。對標《條例》中的“七個約定”,對于能以合同條款約定的事項,在與中小企業平等、充分協商的前提下,盡可能在合同中做出明確文字表述;同時,要結合采購需求,參照市場調查信息,采取“假設違約”的方法,用明晰、完整、嚴謹的方式和語言,就可能引發風險、矛盾、爭議的內容做出詳細規定,避免歧義,降低風險隱患,確保合同執行過程中每個環節、每項操作都有據可依且無空可鉆,做到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兼顧。
嚴格履約管理,確保權利義務落實到位。對于合同約定的采購人權利,要心中有數、合理利用,把握好“甲方”應有的主動權,確保項目實施質效。對于合同約定的采購人義務,要不折不扣、逐條逐款一一落實;對于復雜的項目合同,制定責任清單,列明每一時間節點需完成的具體事項,并實行“清零銷賬”,完成一項劃記一項,并適時提醒“乙方”相關進度和要求,避免漏項、延遲、逾期,順暢履約程序,提高履約效率,最終實現與供應商的雙贏。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
全國和各地區受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
投訴舉報渠道通知公告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為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大型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及時回應企業關切,現將全國和各地區受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的投訴舉報渠道予以公布。歡迎民營企業和社會各界通過這些渠道舉報和反映有關賬款拖欠問題。我們將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及時核實處理,幫助民營企業協調解決被拖欠的實際問題。
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