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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縮小項目環評范圍
通過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對環境影響較小項目,進一步減少環評審批和備案數量。《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環評管理。強化環評與排污許可的銜接,對實施排污許可登記管理的建設項目,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部分行業,僅將在工業建筑中的新改擴建項目納入環評管理。相關要求在新《名錄》發布實施后執行。
(二)簡化報告表編制內容對確有一定環境影響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修訂報告表格式,簡化表格內容和填寫要求,降低編制難度。研究簡化報告表項目評價程序、評價內容;以引用現有數據為主,簡化環境質量現狀分析;對確需進行專項評價的,突出重點要素或專題;對不需開展專項評價的,無需進行模型預測,僅需按要求填寫表格。
(三)探索同類項目環評簡化模式
加強產業園區(含產業聚集區、工業集中區等)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對位于已完成規劃環評并落實要求的園區,且符合相關生態環境準入要求的小微企業,項目環評可直接引用規劃環評結論,簡化環評內容。探索園區內同一類型小微企業項目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鼓勵地方探索“綠島”等環境治理模式,建設小微企業共享的環保公共基礎設施或集中工藝設施(如電鍍、印染、噴涂等),明確一個責任主體,依法開展共享設施的環評。依托相關設施的企業,其項目環評類別判定無需考慮依托設施內容。
(四)繼續推進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
持續推進環評審批正面清單改革,現行正面清單相關規定在新《名錄》發布實施前繼續執行。鼓勵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當地小微企業實際情況,在前期改革試點成效評估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細化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實施要求。對已明確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制定相關行業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小微企業項目,可納入告知承諾審批試點。
二、提升服務,幫扶小微企業做好環評工作
(五)加強環評咨詢服務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進一步提升對小微企業的主動服務意識,為企業送政策、送技術,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政務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等途徑,暢通咨詢服務渠道,公開當地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和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為小微企業提供環評咨詢,避免小微企業“走冤枉路”“花冤枉錢”。鼓勵基層、園區廣泛運用新媒體、宣傳欄,采用卡通動畫、短視頻、“一圖讀懂”、宣傳冊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強環評知識宣傳,幫助小微企業準確理解環評管理要求,引導小微企業合法合規建設運營。
(六)便利擇優選擇環評單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積極宣傳、推廣全國環評信用平臺,定期公開有關環評單位情況,鼓勵小微企業擇優選擇信用良好、技術能力強的環評單位。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企業指定環評單位。
(七)推進規范環評收費
環評單位應遵守明碼標價規定,主動向建設單位告知環評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明確環評與其他環境咨詢、環保投入等工作邊界,并在相關服務合同中約定,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規范環評收費的倡議行動,引導環評市場有序競爭和健康發展。
(八)開展政策技術幫扶
研究推進在線技術評估咨詢服務,打造以國家和省級技術評估單位和相關專家為主體的服務團隊,面向基層環評審批部門和小微企業開展遠程指導幫扶。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可以委托省、市級技術評估單位對工藝相對復雜、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較大項目進行技術評估,提高環評審批質量,對小微企業項目提出合理可行的環保要求。
三、加強監管,確保小微企業環保要求不降低
(九)嚴格項目環境準入
鼓勵各地結合區域“三線一單”、規劃環評及其他相關要求,制定小微企業集中的特色行業生態環境準入條件,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支持綠色、低碳小微企業發展。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依法不得辦理環評手續,嚴禁開工建設。對化工、醫藥、冶煉、煉焦以及涉危涉重行業,從嚴審查把關。各地應加大“散亂污”企業排查和整頓力度,推動打贏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
(十)壓實企業環保責任
納入環評管理的小微企業應依法履行手續,落實相關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屬于環評告知承諾審批改革試點的項目,應嚴格兌現承諾事項。未納入環評管理的小微企業項目,應認真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和環保要求,依法接受環境監管。
(十一)靈活開展環境監管
鼓勵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創新生態環境執法方式,優化“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靈活運用“線上+線下”等方式開展抽查,充分保障小微企業合法權益。對污染物排放量小、環境風險低、生產工藝先進的小微企業,可按照程序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減少執法檢查次數或免于現場檢查。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對符合免予或減輕處罰條件的小微企業依法免予或減輕處罰,加強對企業環保整改的指導和幫扶。
四、強化保障,推進小微企業改革舉措落地見效(十二)完善環保基礎設施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園區等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和環境應急保障體系,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降低小微企業項目環評難度和運行成本。
(十三)推進監測數據共享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推進環境例行監測、執法監測等數據公開。鼓勵園區統籌安排環境監測、監控網絡建設,結合入園項目主要污染物類別,開展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等環境要素監測。相關項目環評中可直接引用公開的監測數據,降低環評成本。
(十四)鼓勵公眾監督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重點針對小微企業項目環評違規收費、違規辦理,以及環評要求不落實等行為,加強社會監督,推動做好小微企業環評工作。
(十五)強化能力建設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地方環評從業人員、技術專家和基層環評審批人員培訓和指導,提升環評編制和把關能力。推進環評信息化、智能化建設,推行“一網通辦”,盡快具備“不見面”審批條件,切實提升小微企業環評改革獲得感。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及時回應社會和小微企業關切,總結經驗、查找問題、持續改進,優化小微企業環評服務。工作推進中,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報送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做法經驗及典型事例,生態環境部將予以宣傳推廣。
生態環境部2020年9月22日(此件社會公開)
抄送:駐部紀檢監察組辦公室,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部內抄送:辦公廳,督察辦,綜合司,法規司,人事司,海洋司,核二司,核三司,監測司,執法局,宣教司。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2020年9月2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