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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
財稅〔2020〕58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平穩有序推進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將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屬期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繳及匯算清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
二、上述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后,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三、上述非稅收入的征收范圍、對象、標準、分成、使用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稅務部門應積極履行征收職責,推動降低征繳成本。劃轉后,各級財政部門不安排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經費。
四、稅務部門應按照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等有關規定,依法依規開展收入征管工作,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
五、各級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生態環境、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逐項確定職責劃轉后的經費劃轉方案和征繳流程,推動辦事繳費“一門、一站、一次”辦理,不斷提高征管效率,優化繳費服務,切實增強繳費人獲得感。
六、資金入庫后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其中,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審核退庫,具體由繳費人直接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
七、各地稅務部門要會同財政、生態環境、水利、人防等有關部門做好業務交接銜接和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工作,及時實現征管信息實時共享,并將計征、繳款等明細信息通過互聯互通系統傳遞給財政等相關部門。同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征收情況,并附文字說明材料。
財 政 部
2020年12月4日